借款合同

时间:2025-09-12 10:52:25
关于借款合同模板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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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借款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借款合同 篇1

编号 县 乡

经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 贷款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

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 %。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 %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担保协议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第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款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担保单位(担保人)1份,公证单位1份。

第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借款合同 篇2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借款人因家庭生活需要,急需筹集一笔款项。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 ),利息: 元/月。(大写: 元/月)甲方将借款本金以现金的形式交付到乙方手上。

第三条: 借款期限:20 年 月日至20 年 月 日。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元整(大写 伍仟元整)。

第四条:甲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及由此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

1、未经甲方同意,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3日内通知甲方,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3、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

收 据

 借款合同 篇3

贷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借款方: 身份证号: 住址:

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0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 .2%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xx年 月起至xx年 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建房屋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六、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 篇4

借款人(全称):安福县天锦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安福县工业园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脑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5.1.1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 ……此处隐藏5112个字……协议书》,以证明王某某购买华景公司房地产。2、20xx年10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证明购买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3、20xx年9月至20xx年5月王某某四次汇给华景公司购房款计11,499,234元。4-7、补充协议及借款协议多份,以证明增加借款协议书,但未收到增加借款。8、华景公司在银行的变更印鉴卡,以证明《补充协议二》使用的是变更前作废印鉴,该证据真实性不成立。庭审过程中华景公司还提供了证据9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一份,以证明在调解时王某某与华景公司并没有约定具体的数额。

原告王某某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3载明的数额有异议,实际上王某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11,499,234元。一部分系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另一部分是王某某从其他公司取来的票据直接交给华景公司。由于时间久远,并非保存所有的单据,另外,由于经过法院调解书确认,足以证明借款数额。调解笔录没有记载数字是正常的,因为使用于多个案件,实际上双方的收据与买卖合同可以证明具体数字。

被告星宝公司、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任何书面意见。另案外人星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华(该公司员工)向本院陈述称,据称池某某被有关机关控制,无法联系。目前去向不明。 经质证后,本院对于双方均认可的协议与相关事实,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对于《补充协议二》,华景公司提到的印鉴更换,并不涉及《补充协议二》所涉及的公章。对于《补充协议二》所使用的华景公司公章真实性,尽管华景公司否认,但亦未提出鉴定申

请,而且华景公司在答辩时亦将该份协议作为自己的证据材料提供,并在庭审中援引该协议的条款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据此本院认定《补充协议二》的真实性。

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

5,892.34平方米,预留房总价为16,894,983元,预约金为10,650,000元。双方还约定了交房前王某某可选择获得房屋或者放弃购房,并且约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补偿条款。20xx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达成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1、2层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

2、20xx年3月3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王某某出借给华景公司款项,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华景公司欠王某某34,950,480元,对此双方约定分两期还款,其中20xx年9月30日归还6,200,480元,20xx年3月30日归还28,750,000元。如未归还,则华景公司应按未偿还数额以每日千分之1.5支付投资补偿费。双方另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华景公司抵押给王某某的温州商贸城部分商业用房11,847.96平方米退还给华景公司以投入市场销售。此外,星宝公司、池某某对本协议的执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由王某某签字,华景公司、星宝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20xx年,华景公司在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及其配偶蔡仲璋,理由是王某某、蔡仲璋未能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各方当事人于20xx年4月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149份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xx灌板商初字第101-250号),内容为确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相应的149份合同解除,并由华景公司返还王某某、蔡仲璋相应的购房款共计70,789,207元。

4、20xx年5月4日,王某某与华景公司达成《确认书》一份,载明由于《借款协议》及调解书的履行,现双方进一步确认,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及还款计划不变,调解书仅作解除双方合同的依据,不做他用。任何一方不得以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再向对方提出债权债务主张。

5、20xx年10月7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1、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4月7日归还7,205,423元。2、原《借款协议》中第二笔即20xx年3月30日归还28,750,000元不变。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

6、20xx年3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1、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归还8,286,236元。2、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9月30日归还33,062,500元。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辩诉意见,庭审中华景公司亦认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逐一分析如下:

1、本案《借款协议》所对应的借款本金是多少?

华景公司认为,本案借款的本金仅为1,149万余元,王某某无法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资金流转证据。而王某某认为,经过多次协议确认以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借款金额已经明确,故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确认金额为准,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借款行为有一个历史变化过程,王某某与华景公司之间从20xx年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最终变更为借款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王某某与华景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与日期,明确载明了“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另外,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并有法院调解书为证,华景公司现欲推翻,不符合诚信原则。其次,房屋预约购买行为以及资金流转发生在20xx年,距今已经有5年,王某某未必能保留全部资金流转凭证,故本院不能苛求王某某提供当时所有的凭证。再次,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借款,原先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投资会有风险及收益。因此,还要适当结合20xx年至今的房屋价格变化因素来考虑借款本金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从投资转为借款时,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经借款、补款、结算后”的表述,即便本案中借款本金并非完全对应王某某所主张的34,950,480元,也不能推翻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即王某某的投资回报有可能转化为了借款本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院采信王某某的观点,认定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确定的借款本金合法有效。

2、本案借款合同是否为企业借贷而无效。

华景公司认为王某某支付的大部分款项是通过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故构成企业之间借贷,应认定无效。王某某则认为,要根据合同相对性而不是款项流转过程来认定借款的当事人。本院认为,款项的流转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行为,还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缔结合同的主体、内容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借款协议》表述来看,借款系发生在华景公司与王某某之间,而未涉及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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